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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董健人
“五一”期间,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则提示得到了广大外来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提示指出,“五一”小长假期间,对外地来民和旅游的七座以下小型机动车,现场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1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提醒和教育纠正为主,不予处罚,将“柔性执法”贯穿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过程。我们为民和交警的这个做法点个赞。
通告中不处罚的10种情形是: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的;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路段停放车辆的;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在道路行驶中发生超速20%以下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当场纠正的;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驾驶,经教育后当场纠正的;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泥土、污水、灰尘遮挡或污损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未按规定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经教育后当场纠正的。以往,特殊节点时期交管部门首先考虑的是严管重罚,旨在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此次民和交警却明确表示“不处罚”,其出发点和立足点不能不说是技高一筹,其意义远远不是罚与不罚那么简单,也不是好与不好那么单纯。
近几年,“法律温度”一直是热门词汇,但是迟迟不见法律升温,关键是执法部门习惯了用惯性思维去执行法律规定,很少用理性思维去诠释法律精神。其实,法律精神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惩罚只是手段,阻止法律后果的发生才是立法初衷,也就是常说的法理。从法理的角度说,法律要讲道理,要建立在道理的基础上。法律本身无情,并不代表法律没有温度,这就牵扯一个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执法水平越高,法律温度越高,执法水平越低,法律温度越低,这二者的有机组合才能显示出法理。民和交警显然是做到了这一点,非常理性地诠释和践行了法律精神,其意义在于将法理置于执行之中。
在“五一”等节假日,出行必不可少,而且通常是前往很向往但并不很熟悉的地方,特别是在公共资源日益稀缺的当下,驾车出行到了陌生的地方,违章违法很多时候是不知情、不得已所致,主观上的确不存在故意,客观上的不容许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不知者不为过也就顺理成章。从另外一方面讲,社会良知首先从法律层面开始。民和交警这一则提示之所以得到了广大外来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其实很大程度上在唤醒社会良知,“不处罚”并不见得没有意义和价值,而是意义深远、价值翻倍。违法人员的一致好评本身就是这一意义和价值的直接体现,其效果比处罚更加有效,违法者对守法的概念更加深刻,对法律的服从性更加自觉。违法者从中能够深切感受到法律温度带来的另一种震撼,甚至震慑,那就是法律惩治有理有节,即便是被处罚也是心服口服,因为有“不处罚”的“甜头”,才让被处罚显得更加公正公平。
民和交警这一做法更为深层的意义是,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鲜明亮出了“开放、包容、共赢”的姿态,起码让人感觉到民和的营商环境是良好的,对待“外来户”的态度是友好的,是欢迎的。再退一步说,无论这个“五一”旅途怎么堵车,到了民和起码不堵心,反而很舒心,不枉来一趟,还想再次来。仅凭这一点,也要说声:民和干得漂亮,要为民和交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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